为保护和改善环境,防治大气污染,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湖滨城区(不含高庙乡、磁钟乡、交口乡所辖行政区)、开发区、商务中心区、陕州城区(商务中心区以西、产业集聚区以东、陇海铁路以北、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)范围内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、生产、销售烟花爆竹。
二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和居(村)委会、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、引导、督促和管理工作。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,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禁放规定,共同维护城市环境。
三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四、公安、安全监管、城管执法、工商、环保、质监、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,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6年1月22日
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门峡管理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© 2008-2009 ICP备案号:豫ICP备09022608号
地址:三门峡市六峰路涧河北 电话:0398-2826585 邮箱:smxhhsd@163.com